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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起贾跃亭和他的乐视集团,相信大多数人都曾听说过他们的“神话”,然而随着泡沫破灭,贾跃亭带着一身的债务远赴美国造汽车,并最终以失败告终,乐视的神话就此完全破灭。在此之后,负债累累的贾跃亭让“个人破产”这个词第一次出现在了许多国人的眼球。
在国内,破产一般只针对企业在经营不善,出现资不抵债又无力偿还的情况时,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为企业申请破产,以此来抵消部分债务。但是个人破产对于大多数国人来说还是比较陌生。
简单来说,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作为经济体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愈发明显,随着各种信用消费的普及,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当这种情况出现之后,不仅仅对债务人是巨大的打击,更有可能直接危机一个家庭,甚至是生命。
实施《个人破产法》后,一旦出现个人欠债不还、逃债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宣判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如果资不抵债,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免除,并得到重新做人的机会,防止出现背上沉重债务后四处逃债甚至自杀的现象。
近日,我国深圳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对于我国的个人债务破产问题第一次进行了制度化规定。其实在实际情况中,个人债务状况极为复杂,如何让制度真正做到保护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无疑是个人破产最需要关注的点。该条例的发布对个人破产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日后实施的过程中,必将为我国的制度建设做出好的示范作用。
个人破产的确有着存在的必要,但是在复杂的情况之下,如何保证法律真正能够“为所用”是每一步法律出台之初需要面临的问题。实践(财务实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相信在不断的尝试中,我们终将找到最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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