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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通知
对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予以规范调整和优化
包括医保缴纳最低年限等问题
2023年5月15日起正式执行
并且已有11余省市发布相关通知
01
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延长
不止只缴15年
为进一步提升河北省省本级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群众医疗费负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于2023年4月21日出台了《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予以规范调整和优化,2023年5月15日起正式执行。
政策原文:
http://ylbzj.hebei.gov.cn/content/2678
政策原文:
http://hsa.gd.gov.cn/zwgk/zcfg/ylbz/content/post_3953358.html
政策原文:
http://www.jsrd.gov.cn/qwfb/sjfg/202301/t20230119_543815.shtml
02
个人账户
不得用于支付这些费用
《通知》规定,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养生保健以及国家、省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从办理之日下一个缴费周期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划入额度和办法。
职工调离省本级或死亡,终止医疗保险关系时,参保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完成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或拨付。
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和常驻异地工作的参保职工,原则上个人账户余额不予一次性拨付。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但是,随着医保制度的发展,目前全国多地已经开始实行医保个人账户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原来只能个人用,现在由个人、配偶、子女、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个人支付医药费用,可以由个人账户来支付。
第二,在定点药店,原来只能个人购买目录内药品,现在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都可以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第三,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也可以用于职工参加大额补充保险的个人缴费等。
03
提升医保支付范围
及待遇水平
《通知》提高了基本险及大病险的年度限额,简化提升了住院报销比例(仅依据参保类型及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住院报销比例,不再依据其他因素细分报销比例)。
即将基本险段年度限额从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大病险年度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35万元,基本险及大病险年度限额总额65万元,在职职工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险基金支付段,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95%、92%、87%,退休职工支付比例分别提高1个百分点,大病险基金支付段,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85%。
同时,取消省本级参保职工在上海、广州、深圳3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低于本地报销10%比例的规定,调整为与本地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04
生育保险待遇提高
《通知》规定,参保职工在省本级连续缴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赴港澳台和国外生育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参保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5%或9.5%缴纳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省本级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按省本级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其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选择按照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的50%享受待遇或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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