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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将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充实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制度。
细化明确简易计税的具体情形。
进一步明确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的范围和要求。
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自主选择留抵税额的处理方式。
规定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相关税收立法授权条款。
02
根据草案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原条例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出现在内。
在草案第七条中提到“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可见,“劳务”已归入“服务”之中。
1.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除本条第三项、第四项另有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3.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4.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草案中,视同销售仅保留4项: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赠与货物;
3.单位和个人赠与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产品;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目前的“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都被移除。并且,关于赠送,也未提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但需要注意,这里并不是说上述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而是不视同销售,换句话说,上述行为就是“销售行为”,自然不是“视同销售”。
关于不征税项目中,新增加了“因征收征用而得到补偿”。并明确“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主要有以下2点变化:
除上述2条外,其他“不得抵扣进项税”条款未发生实质变化。
对于混合销售,草案中明确“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因此,后续大家要着重关注“从主”的界定与适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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